辽宁省总工会发布《2026年辽宁省工会维护女职工权益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来源:东北新闻网)
辽宁省总工会发布
《2026年辽宁省工会维护女职工权益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提醒全省各用人单位
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
落实国家生育支持政策
承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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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会维护女职工权益
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省各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辽宁省总工会就加强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向各用人单位作出如下提示:
一、保障女职工就业权益
禁止就业性别歧视,严格执行男女同工同酬、同等福利相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在入职、晋升、培训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鼓励将女职工特殊保护、职业发展、生育保障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二、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
重视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严格遵守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规定,执行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相关要求,合理调整特殊时期工作强度与工作安排。关注女职工职业健康与身心防护,重视防范和妥善处置工作场所性骚扰,维护女职工人格尊严与身心健康。
三、加强生育支持服务
积极营造尊重生育、支持生育、关爱女职工的良好氛围,结合单位实际推行弹性工时、居家办公、错峰上下班等灵活用工方式,为孕期、哺乳期及有育儿需求的女职工提供便利。按规定推进母婴设施应建尽建、规范配置,鼓励开展福利性职工子女托管托育等服务,积极构建生育友好工作环境。
四、主动排查整改问题隐患
常态化开展女职工权益维护情况自查自纠,梳理排查用工管理、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主动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规范提升,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希望各用人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自觉遵守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不断提升女职工劳动保护水平,关心关爱女职工工作生活与身心健康,为营造全省公平、安全、和谐的用工环境贡献力量。
辽宁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3月11日
(辽宁省总工会)
责任编辑:冯庆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