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恫嚇女國中生視訊曝私密處還竊錄 男辯「情輕法重」被法官打臉重判

来源:联合报 | 发布时间:2026-03-11 19:57
曾男恫嚇女國中生將公布其學校及學號,還威脅要找人輪姦她,她被迫開視訊拍攝其胸部及私密處且遭竊錄,法官認他犯脅迫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判刑7年8月。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曾姓男子在交友網站認識女國中生,要求她傳送性影像及發生關係遭拒,恫嚇將公布其學校及學號,還威脅要找人輪姦她,她被迫開視訊拍攝其胸部及私密處且遭竊錄,家長得知後報警處,曾男上了法庭才認罪,法官認他犯脅迫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判刑7年8月。

檢警調查,曾男於2023年9月20日9時許起至21日10時許止,明知女方當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少年,在台南住處持其手機在交友軟體上要求女方傳送性影像、與其發生性行為遭拒絕後,竟恫稱女方「如果要這樣搞你就自己小心放學會不會出事」、「以後放學你自己注意會不會被跟蹤」、「我是要找人處理你」、「最起碼一定是抓去輪姦」等訊息。

女方心生畏懼,被迫依其要求下開啟視訊鏡頭拍攝自己胸部、私密處裸露影像時,遭曾竊錄影像。事後,她告知家人報案處理後查獲。

曾的律師說,曾所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相關條例,最低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就侵害被害人法益及犯罪手段而言,若依該規定量處最低本刑,仍嫌過重,有情輕法重之虞,因而請求法官依法減輕其刑。

合議庭認為,曾以該脅迫手段使少女自行拍攝性影像,妨害少女身心健全發展不輕,且曾雖於審理時坦承犯行,但迄今未能與其成立調解、和解或獲取諒解,難認曾所為有何特殊原因與環境,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同情,而可憫恕的情形。

合議庭審酌,曾明知女方為未滿18歲少年,對於性與身體自主能力及判斷能力均尚未成熟,思慮也未周詳,竟為滿足一己私慾,而以威脅要找人輪姦她、外流其性影像等手段來脅迫她,使她心生畏懼,自行拍攝性影像傳送予曾觀看,所為不僅對其身心健康與人格健全發展均造成不良影響,也使她留下深遠且不可抹滅陰影。

同時,曾犯後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於審理時才坦承犯行,因少女無調解意願,至今仍未賠償其損害等一切情狀,認他犯脅迫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判刑7年8月,可上訴。

曾男恫嚇女國中生將公布其學校及學號,還威脅要找人輪姦她,她被迫開視訊拍攝其胸部及私密處且遭竊錄,法官認他犯脅迫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判刑7年8月。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