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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犯騎車違規拒檢衝撞逃逸 警及時閃躲、警車被刮花

来源:联合报 | 发布时间:2026-03-12 10:16
台南地院指出,余男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示意其停車受檢時,為規避攔查而駕車逃逸,並駕車衝撞員警所駕駛車輛,認他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判刑9月。圖/本報資料照

余姓男子去年11月10日凌晨騎機車,經台南新化𦰡拔林某超商前未開頭燈、未戴安全帽,還跨越雙黃線迴轉,經警示意受檢未停,反而衝撞警車後逃逸,警方1小時後在附近路段查獲,發現他也因另案被通緝,當場將他逮捕,台南地院認他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判刑9月。

案發當天凌晨4時55分許,余騎機車違規而遭攔查未停,衝撞保安大隊呂姓警員,以及黃姓警員所駕駛警用巡邏車後逃逸,並致警車右前、右後側車門均有刮痕,還好呂未受傷。隨後,警方於同日5時45分許在新化𦰡拔林附近路段查獲,才發現他還是名通緝犯。

余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行車記錄器影像擷圖及警車車損照片等佐證,事證明確。

台南地院認他犯刑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同法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一行為同時觸犯2罪名,從一重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斷。

台南地院審酌,余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示意其停車受檢時,為規避攔查而駕車逃逸,並駕車衝撞員警所駕駛車輛,致該車輛毀損,嚴重妨害公務順利執行,並危及值勤員警人身安全,其行為藐視國家公權力正當行使。

同時,考量余犯後坦認犯行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法官認他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9月。

台南地院指出,余男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示意其停車受檢時,為規避攔查而駕車逃逸,並駕車衝撞員警所駕駛車輛,認他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判刑9月。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