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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拋錨未拉起手剎車滑進車道 致轎車追撞駕駛慘死下場曝

来源:联合报 | 发布时间:2026-03-14 09:55
台南地院認為,依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報告,雙方應同負肇事責任外,李男坦承犯行,並與家屬達成調解,法官認他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6月,緩刑2年。圖/本報資料照

李姓男子前年3月19日傍晚駕駛大貨車,經國道3號北上六甲路段時故障,臨停外側路肩,但未拉起手剎車,貨車失控滑行撞及內側護欄後停在內側車道,致郭姓男子閃避不及追撞,當場不治,李被訴過失致死罪後與家屬達成調解,李與公司連帶賠償260萬元,法官判刑6月,緩刑2年。

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調查,李未拉起手剎車,未在故障車輛後方100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及通知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同時,郭也因未注意車前狀況應同負肇事責任。

台南地院審酌,李駕駛大貨車行駛在高速公路,發現車輛故障並臨停在外側路肩時,本應注意應拉起手剎車,卻疏未拉起,致貨車自路肩滑行至內側車道,又未注意在故障車輛後方100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立即通知公路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因此,導致郭駕駛汽車不慎從後方撞擊而當場死亡,不僅造成其生命再也無可挽回,也使家屬蒙受與親人驟別的巨大傷痛,可見李過失犯行所造成損害實屬重大且無可回復。

台南地院也表示,本件事故發生,郭也具未注意車前狀況過失等情,有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報告佐證,雙方就事故發生應同負肇事責任,李坦承犯行外,與家屬達成調解。法官認李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6月,緩刑2年。

台南地院認為,依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報告,雙方應同負肇事責任外,李男坦承犯行,並與家屬達成調解,法官認他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6月,緩刑2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