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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400萬罰鍰被質疑「法院挺詐團」 最高法院聲明:依法判決

来源:联合报 | 发布时间:2026-02-26 16:13
最高行政法院今聲明「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應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適用「刑事優先原則」。記者王宏舜/攝影

男子郭冠廷助詐騙集團架設非法基地台,偽冒台灣大哥大行動網路識別碼發送釣魚簡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郭違反電信管理法,裁罰400萬元,但處分遭行政法院撤銷。外界質疑「法院挺詐團」,最高行政法院今聲明「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應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適用「刑事優先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行為數的判斷」無論在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領域,長久以來在實務界與學術界都是極具爭議的難題。郭案涉及是否構成「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的法律問題,合議庭基於NCC作成裁罰處分所指的違章事實,屬於檢察官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指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的一部分,應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適用「刑事優先原則」,在刑事審判程序尚未終局確定前,NCC不得逕予裁罰等理由,判決駁回上訴。

最高行也指出,依據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合議庭秉持憲法意旨,本於專業依法超然公正行使職權,所表示的法律見解,屬於法官的審判核心事項,沒有所謂「法院挺詐團」的情形。

郭冠廷2022年因在台北捷運中山站前協助詐騙集團架設偽基站發送釣魚簡訊,害得22名被害人信用卡遭騙取,讓詐團得以透過綁定信用卡資料於行動支付軟體的方式,至特約商店盜刷,台南高分院去年9月依詐欺得利罪判他2年8月徒刑。刑事局電偵大隊也函請NCC處理,NCC於2023年裁罰郭300萬元,另審酌郭未配合說明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來源,對違法事實避重就輕,酌加罰鍰100萬元。

最高行政法院今聲明「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應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適用「刑事優先原則」。記者王宏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