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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多次罵鏡週刊「垃圾」不道歉...挨告求償百萬 法院判他免賠!
民眾黨主席黃國昌。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民眾黨主席黃國昌多次以「垃圾」形容鏡週刊及相關報導,鏡週刊認為黃國昌侵害名譽權,而提民事訴訟求償100萬元,並在粉絲專頁刊登判決10日,黃國昌律師曾說一個人言詞如何影響資本額超過10億的大型媒體公司,台北地方法院今判鏡週刊敗訴,黃國昌免賠,可上訴。
鏡週刊多次報導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容積率弊案,黃國昌前年12月起多次批評鏡週刊「垃圾」、「垃圾媒體」、「垃圾報導」,鏡週刊要求限期道歉未獲回應,週刊發聲明指為捍衛新聞自由及記者尊嚴,而提妨害名譽及損害賠償訴訟;黃國昌當時則回應,浪費司法資源、自取其辱。
台北地院開庭時,黃國昌律師曾指出,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鏡週刊請求非財產損害,仍必須舉證黃國昌的行為或言論,已經造成營運或設立目的的重大影響,或金錢量化的損害事實。
黃國昌律師表示,一個人公然侮辱的言詞,如何讓一間資本額超過10億元、員工2、300人的大型媒體公司設立目的受到影響?再者,縱使「垃圾」二字屬於公然侮辱範疇,也考量當時行為的情狀,仍須審酌是否為恣意辱罵,並非單純說「垃圾」就會構成公然侮辱。
鏡週刊委任律師則認為,公司實際上已提出網友留言等證據,證明黃國昌的言論確實令週刊名譽受有損害,且本案是在處理非財產損害,但黃國昌律師又要求舉證「財產損害」,已有所矛盾。
週刊律師主張,黃國昌在本案發生後,仍多次以「垃圾」二字辱罵週刊,顯然符合憲法法庭公然侮辱判決所指,判斷是否有犯意的「反覆」要件,證明黃國昌確實有故意侮辱週刊。
週刊律師表示,黃國昌先前也曾被罵「垃圾」而提告,且辱罵之人被法院判決有罪,足以證明黃國昌辱罵週刊「垃圾」時,有侵害名譽權的故意;不過,黃國昌律師反駁,黃國昌先前提告且對方被判決有罪,主要是因為辱罵「人渣」而非「垃圾」。
民眾黨主席黃國昌。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