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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會時親吻國中小女友一口 高雄男犯猥褻罪被判刑6個月

来源:联合报 | 发布时间:2026-03-19 12:17
高雄地方法院。圖/本報資料照

高雄市一名許姓男子,明知透過網路結交的小女友年僅12歲,竟在看電影時經女方同意親吻其嘴唇,儘管雙方為情侶關係且女方自願,但因女方未滿14歲,法官認定許男此舉已構成對未滿14歲女子為猥褻行為罪,因此判他6個月有期徒刑定讞。

判決書指出,許姓男子與年僅12歲的小女友透過網路認識交往,2024年3月24日下午,許男帶著小女友前往高雄大遠百約會時,雖經得小女友同意,但仍直接在電影院內,親吻了小女友一口。

雖然許男主張雙方是情侶,且親吻是出於女方同意,但一審法官指出,依據刑法規定,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即屬犯罪,法定年齡的保護為絕對標準,不因被害人同意而免責。

一審法官審酌,許男明知女方心智與性觀念尚未成熟,僅為滿足己慾而戕害被害人身心,且許男另有一件類似犯行已遭判刑確定,考量其犯罪動機、情節及未賠償等態度,判處有期徒刑6月。

許男不服提出上訴,向二審法官宣稱有意與小女友及女友的家屬和解,請求給予輕判,但二審法官調查發現,許男自案發起長達1年多皆未任何賠償,直到一審判處罪刑後才提起上訴,並遲至去年11月才與小女友的父母以5萬元成立調解,約定每月分期給5000元。

然而,許男在調解成立後,不僅一毛錢都未支付,甚至在二審開庭當天,經合法傳喚竟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二審法官直言,許男種種行徑難謂犯後已確實悔悟,認定一審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因此將上訴駁回,全案定讞不得上訴。

高雄地方法院。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