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將賓士車送維修保養…5個月後行駛中起火 怒告維修廠索賠35萬敗訴
蔡姓男子將賓士車送到郭姓男子的維修廠保養維修,取車後行駛5個月車輛卻在馬路上起火燃燒,他認為是維修廠疏失,提告索賠35萬元;郭反駁起火燃燒位置不是他維修處理部分,蔡取車行駛數個月都沒問題,事故與他無關,台南地院台南簡易庭駁回蔡的告訴。可上訴。
蔡姓男子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指出,2023年2月20日他將賓士轎車送到郭姓男子的汽車維修廠維修後,同年7月28日開車行經台南市安平區平通路580巷與慶平路路口時,車輛竟起火燃燒,消防局火災鑑識報告書載明為「引擎室油管脫落」所致,顯見郭有維修之疏失。
蔡主張,他的車輛價值19萬8000元、車輛拖吊費用2000元,及車輛毀損而向第三人承租代步車輛花費15萬元(以30日計算、每日5000元),受到共35萬元損害,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郭賠償給付35萬元。
郭姓男子主張,蔡的車輛引擎抖動不順,先至其他維修廠檢查,判定為汽車進氣總成漏氣導致,2023年2月3日才委託他尋找二手車進汽門總成零件並幫忙拆裝;依據消防局鑑定報告,車輛起火燃燒位置並非他維修處理部分,且蔡取車行駛近半年皆無問題,事故與維修廠無關。
法院依據消防局鑑定報告指出,起火車輛燃燒範圍僅侷限於車頭引擎室附近,研判起火處為車輛引擎室後方中段附近處,研判排除因「自然發火」及「車輛電氣因素」等因素,起火原因以「車輛機械因素」引起火災可能性最大;對此認定,蔡與郭均不爭執。
蔡姓男子聲請具有乙級汽工證照的陳姓證人,陳雖質疑郭姓男子僅更換1個噴油嘴油封,確定是噴油嘴油封維修不慎而導致火燒車;但法院認為,其說法與鑑定報告照片及內容所呈現情形有出入,且陳承認未曾對保養維修過該車輛,對賓士車維修亦未累積豐富維修經驗。
法院認定,陳的說法實屬率斷,蔡亦無提出其他證據或事證足以佐證其證述,難謂有據,無從採認;蔡既無法證明車輛起火燃燒乃因郭維修不慎所造成,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因郭其他故意或過失行為所致,不符合侵權行為成立要件,請求賠償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蔡姓男子將賓士車送到郭姓男子的維修廠保養維修,取車後行駛5個月車輛卻在馬路上起火燃燒,他認為是維修廠疏失,提告索賠35萬元。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