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美對等貿易協定提「國安」 張競:美中、兩岸恐生爭議
台美雙方在2月12日簽署「對等貿易協定」,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張競質疑,儘管政府高層刻意比擬成具備「自由貿易協定」(FTA)地位的協議,但根據美國貿易代表署官網,台美簽署的屬於「對等貿易協定」(ART)。他並提醒,「台美對等貿易協定」內容涉及國防貿易、國防預算、國家安全等顯然不屬於「非官方關係」事項,後續很可能會讓兩岸關係與美中雙方產生爭議。
張競質疑,儘管政府高層在簽署前刻意高調對外宣稱雙方簽署「台美對等貿易協定」或是「台灣與美國對等貿易協定」,刻意避談極度繞口冗長的正式名稱;甚至還刻意比擬成具備「自由貿易協定」(FTA)地位的協議。但若查閱美國貿易代表署官方網站,就可以發現美國依據WTO規範,與貿易往來對象所曾簽訂「自由貿易協定」(FTA)詳細清單中,並未納入「台美對等貿易協定」;而是被歸類與柬埔寨、馬來西亞、瓜地馬拉、薩爾瓦多等貿易對象並列的「對等貿易協定」(ART)。
他指出,這次經貿談判來自美國主動率先大幅提高進口關稅,並藉此壓迫全球各國與其協商談判;因此在美國壓力下,就原始目標與本質來說其實是在尋找停損點,絕對不是在尋找並獲取更有利對美貿易條件,談判團隊基本原則應該是不求有功但求無過。此外,在談判對手有如「將槍口對著腦門」的態勢下,完全只能看手中籌碼和經貿實力相互協商交易,假如台灣擺明缺乏能與美國議價的技術、資源與經貿實力,就算調換整個談判團隊,最終表現也不可能會更高明。
張競認為,政府高層曾不斷強調,希望最終能比照韓日同樣獲得15%關稅待遇;並且期望藉此確保產業競爭力。先不論台日韓產業結構與對美出口商品存在差異;但基於此理念,就應對比日韓兩國與美國所簽協議內容。同時必須質疑,台灣是否曾提出日韓對美所未曾應允的讓步?假如政府以日韓對美經貿客觀條件不同,並且與美所簽協議並非「對等貿易協定」,作為無法與其所獲待遇對比推脫掩飾藉口時;外界就應比較其他同樣與美國簽訂「對等貿易協定」國家的協議條款,才能評價談判團隊是否善盡職責,獲得更理想停損點?
他同時提醒,此種刻意由AIT與駐美代表處作為白手套簽訂的協議,基本上是沒機會被列入美國國務院登錄美國所簽署條約及其他國際公約法案官方檔案資料庫。事實上自從中華民國與美國斷交後,雙方透過各種白手套機構所簽協議與備忘錄,從來就未曾被收錄至前述資料庫內;就政治意涵與外交紅線來說,基本上完全沒有任何突破可言。
但就本次協定「第7.7條:正式文本—除附表1、附表2A及附表2B之表格應以英文為準外,本協定之中文與英文文本具同等效力。」其中附表1、附表2A及附表2B分別為台美雙方關稅稅率表,他質疑,假如連我方關稅稅率表都並非由我國所自主產製,還須依據英文文本為準,其對主權侵害嚴重性,簡直難以想像。同時中文文本附件2「乳酪及肉品市場進入清單」內容幾乎都是英文,令人質疑難道連最基本規範與文本翻譯等同效力都無法堅持嗎?被批評為喪權辱國不平等條約,根本是咎由自取並不冤枉。
他最後指出,若依中美建交公報中曾明確規範「美利堅合眾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範圍內,美國人民將同台灣人民保持文化、商務和其他非官方關係。」不過「台美對等貿易協定」第5.4條第2點涉及國防貿易;第3點涉及國防預算;第7點、第8點及第9點都提到「國家安全」等顯然非屬文化、商務和其他非官方關係事項,後續很可能會讓兩岸關係與美中雙方產生爭議,各方必須妥善思考如何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