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地租的瓜分
(《封建主义政治经济学》2.4)
总之,在封建社会中,无论是再生产、分配或交换,都从属于封建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并与它在各方面相适应。整个生产的目的依然是使土地所有者能够用封建地租这一特殊形式来从具有一定人身依附关系的直接生产者身上榨取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来满足多半是非生产性消费;另一方面,并以扩大领地或增加依附农民人数及在农民和手工业者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基础上从一种地租形式过渡到下一种形式的办法,来使这种地租不断增长。
列宁关于帝国主义的学说以资本主义的例子向我们指出,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基本经济规律在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是以特殊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封建主义社会形态的基本经济规律也是以适合于封建主义某一主要发展阶段的条件的特殊形式表现出来的。封建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的主要特点和要求可以依据以下情况加以具体化:1、早期封建主义即前两种封建地租形式占统治地位;2、以货币地租占统治地位为特点的充分发展的即成熟的封建主义;3、封建主义解体,在后一种情况下,在封建主义内部工厂手工业已经产生,旧经济形式包括货币地租在内,都增添了新的内容,同时,新生产力和封建生产关系之间的不协调和冲突也增长了。
但是,不管封建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表现形式如何,它的实质终究还是揭露封建时代的特殊剥削形式。正如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所说的:“要正确地判明封建主义的生产,就必须把它看成是建筑在对抗性基础上的生产方式。”[ 马克思:《哲学底贫困》,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173页。]这里所说的是阶级的对抗性。马克思继续写道:“必须指明财富怎样在这对抗里面被生产出来,诸生产力怎样和诸阶级的斗争同时自己发展起来,这些阶级之一,这坏的方面,这社会的害恶怎样不断地生长起来直到它解放的物质的诸条件成熟。”[ 同上。]
经济规律不是离开阶级对抗性的各种实际生活表现而存在的。恰恰相反,在对抗性的阶级社会中,利用经济规律无论何时何地都包含着阶级利益:经济规律的任何作用、经济现实的任何变化,总是对社会的一部分人有利,对另一部分人不利,而且也不可能对所有的人都有利。因此,任何一种经济变革都会遭到触犯他们利益的那些人的反对和反抗,而且这种经济变革若非经过斗争就不可能得到实现。因此,封建地租及其各种形式更替的规律,使我们能够了解“这种生产关系所固有的阶级对抗性的各种社会实际表现”,了解充满封建时代的阶级斗争、封建政治上层建筑、封建制度的观点、生活习惯及家庭关系等等。一句话,正如列宁所说,它把整个封建社会形态“活生生的”表现了出来。
特别是在封建社会的主要阶级对抗的背景上更可以了解“上层”中所发生的斗争。从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来看,这一斗争在我们面前表现为瓜分封建地租的斗争。统治阶级内部及其各不同阶层间的冲突具有政治的、王朝的和宗教的性质,同时这些冲突又常常是争夺封建地租总额中某一部分的斗争。
在早期封建社会中,问题主要关系到每年的封建地租总额的再分配;当时主要由于人口的增长而引起的这一封建地租总额的稍许增长,还没有起显著的作用。在各个封建主面前有两条使这一再分配于自己有利的道路:1、按封建阶梯向上爬,2、扩大自己领地的范围。争夺地位和巩固已有地位的斗争是封建主生活中的主要问题。与较高地位相适应的是较多的臣民,而这不是直接意味着较大的封建地租额,就是意味着至少有很大的潜在可能来依靠自己的藩臣实现对倾土的掠夺。局部战争是早期封建主义的特点。但是,封建主在为地租的再分配而进行的这一斗争中的互助,有时也把他们联合成为广泛的侵略集团或防御集团。我们看到在中世纪早期他们甚至就在一个部族或几个部族的范围内团结一致来征服邻国或进行防御。我们也看到世俗和教会封建主之间的复杂斗争,这一斗争渗透到整个封建世界,而且甚至具有帝国和教权斗争的国际性质。
同时,统治阶级的各个互相撕打的集团有时在一定范围内也互有需求,因此它们就必须互相出让一部分封建地租。
随着封建主义的发展,封建地租的瓜分成为一个越来越复杂的问题。
如上所述,在封建社会中,无论是国税或教会的苛捐杂税(什一税等)都不外是变相的封建地租。苏联历史学家把封建税收叫作“集中的封建地租”。在中世纪晚期,这种集中的封建地租在封建地租总额中所占比重急剧地增长起来。其中有不小一部分成为靠“国王恩赐”过活的宫廷贵族和军事贵族的收入。至于封建僧侣,那末,他们的收入或是作为教堂和寺院土地的领主获得的,或是通过向居民课征各种苛捐杂税的办法而获得的,应当把这种苛捐杂税看作是封建主阶级计给僧侣的地租总额中的一部分,因为僧侣是稳定封建制度极端必需的阶层。
在下一章中我们将会看到,在封建主义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高利贷者和中间商人的收入也是他们所占有的封建地租总额中的一部分。在这里只要强调指出封建地主本人、小世袭领地所有者和修道士常常充当农民的高利贷者,以实物和货币给他们以盘剥性的贷款这一点就够了。
在整个封建时代,封建地租之所以不断增长,是由于封建主义基本经济规律起作用的结果。在货币地租占统治地位的时候,这种增长尤其明显,因为货币地租为“不可遏止地渴望剩余劳动”开辟了广阔的场所。现在,在货币地租条件下,只要情况稍为有利,封建主、封建国家、高利贷者就能够加强而且真正加强了对直接生产者的剥削。封建地租的表现形式很多,除了因“占有权”而交给土地所有者的那笔款项之外,还有许多农民经济所必须交纳的各种各样的款项:封建主的审判费、交给封建主的“独占费”(碾磨费等)、贡款、交易税、罚金、教堂税、交给高利贷者的“超额地租”、向封建国家交纳的(集中地租)直接税和间接税(捐税)等等。封建地租总额在不同获得者之间的分配是极其不同的。但重要的是:只有估计到全部地租的总合、全部农民所交纳的款项和赋税的总合,我们才能清楚地看到地租总额和剥削率的增长。但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这一增长也不是经常的,而是跃进式的:它时而以确定某一赋税、某一捐税的形式实现,时而以大批捏造各种似乎是“古代”贡赋的“领主反动”浪潮的形式来实现的。
不管怎样,这种封建重担总合的增长,必然要引起被剥削者和剥削者对抗的日益加深,使他们之间的阶级斗争日益加剧。同时,这种增长又会使剥削者为占有封建地租份额的多寡的斗争尖锐化。
十一到十五世纪期间,在英国、法国和其他国家中,各种不同的封建经济形式之间的竞争使那种能够提供更多地租的封建经济形式在实践中显露头角。而这也就预定了哪一种具体的经济发展形式,从而,哪一类型的贵族阶级将在国内生活中占居优越地位。由此可见,地租在贵族阶级各不同集团之间的分配反映了每一国家封建主义发展的具体道路,反之它也会影响各该国家的经济发展。
同时,分给城市上层份子——城市贵族的那部分封建地租,对于说明封建经济发展的具体道路也具有很大的意义;城市贵族阶级在争夺地租这一斗争中利用了城市反封建解放运动的全部力量。以经济发展的类型为转移,商人阶级有时(虽然必须经过顽强的努力)也可以把相当可观的一部分封建地租攫为己有。同时,各种封建收入的包办人、封建主阶级的债主在条件有利时也能从封建地租中捞到自己的一份。
但是,整个封建阶级在瓜分全部地租时却不得不对封建社会的两大力量:国家和教会作更多的让步。劳动人民群众和封建主之间的对抗越尖锐,封建主就越需要利用国家和教会来保持自己的统治。而国家和教会则乘机从全部封建地租中夺取无论就相对或绝对数量而言都是越来越多的一份,当然,它们彼此之间和同封建主各个集团之间并不是没有尖锐的冲突的。
由此可见,全部封建地租的分配绝不是自动地,例如,按每一封建主所有的土地面积的比例来进行的。这一分配在各该时期都反映着:1、封建阶级各种不同集团的比重,2、在经济上为其服务的各社会集团的比重,3、封建阶级所必需的上层建筑组织之间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