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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经济和封建社会中的商品生产

来源:乌有之乡 | 发布时间:2026-03-27 00:00
自然经济是封建主义的极重要特征之一。正确确定这个特征的地位和意义,以免将商品生产的出现误解为新的、实质上已经不是封建主义的、而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的产生,是十分重要的。

(《封建主义政治经济学》3.1,标题有改动)

自然经济是封建主义的极重要特征之一。正确确定这个特征的地位和意义,以免将商品生产的出现误解为新的、实质上已经不是封建主义的、而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的产生,是十分重要的。

在前面援引的引文中(见《俄国资本主义底发展》一书),列宁精辟地阐明了农奴式的劳役经济制度,指出劳役经济制度占据优势的四个必要条件,并表明“自然经济的统治”[ 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人民出版社版,第161页。]在这些条件中居首位。但是,如前所述,列宁并不是从这些标志来阐明这种经济制度的,而是从确定这种经济制度的“实质”、即从土地所有制和地主剥削农奴的性质来阐明它的。只是在这之后,他才将这个制度的四个条件一一列出。当然,这四个条件的顺序决不是表明第一个条件就是其它条件的基础:列宁将技术水平、生产力水平放在最末一位即第四位,可是我们都知道,马克思主义正是从生产力状况出发来说明生产方式的。总之,关于列宁列举的几个条件,问题决不在这些“必要条件”中哪个是主要的,哪个是派生的。这里的问题不在劳役经济产生的原因和后果,不在它产生的条件,而是在于劳役经济在日益发展的资本主义面前保住本身的优势所必需的条件。基于这点,列宁才完全有根据地将自然经济的统治摆在第一位,而认为封建制度的这个特征是所有条件中最容易被攻破的。成长起来的资本主义正是由于摧毁了自然经济,才在农奴式的劳役经济方面首先打开了一个缺口。

自然经济是封建经济的特征。但历史实际情况证明,封建制度长久存在于下面两个条件之下:(一)几乎完全是自然经济;(二)商品生产有某些发展。

首先要将被我们看作是封建社会中“自然经济的”两种经济现象区分开来。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1章中分别说明了这两种现象,并且提请读者转过来看看“欧洲的黑暗的中世纪”。

第一,这是剩余产品在一个长时期里所具有的那种形式。在那里,我们看不见独立的商品持有者,“却看见每个人都是互相依赖的——农奴与领主,家臣与封建诸侯,俗人与僧侣。……但就因人身的依赖关系形成一定的社会的基础,所以劳动和生产物不必要采取与它们的现实物不相同的幻想姿态。它们在社会经营中是当作实际的工役和实物的贡纳”[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版,第61页。]。农民将自己的劳动以劳役的自然形式即具体形式贡献给封建主;在那里,具有巨大社会意义的,是这种劳动的特殊性,而不象在商品生产的条件下一样,是劳动的普遍性。创造各种产品的劳动也可以这样说,这些产品均以代役租的形式由农民交纳给封建主。而记录农民交纳代役租的文件也间或规定一种产品可以用另一种代替,这事实上是劳动在具有普遍形式方面前进了一步。但不论怎样,正象我们所知道的,工役和实物税始终是最先出现的封建地租的形式。

第二,每个农户内部、农民家族内部的经济关系带有自然经济性质。马克思指出了农民家族的农村家长制产业,说明家族为自家的需要而生产谷物、牲畜、棉纱、麻布、衣服等物。“这种种物品,对于家族,是当作他们的家族劳动的种种不同的生产物,而不是以商品的资格互相对待。生产这种种生产物的不同种劳动,耕作、畜牧、纺织、缝纫等等,在它的自然形态上,便是社会的机能……。”[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版,第6页。]和自然经济现象的第一类不同,马克思把第二类看作不仅是特殊劳动的形式,而且,就其实质说,也是共同劳动即直接的社会化劳动的形式。农民家族的全部劳动机能都是自然整体的组成部分,表现着劳动分工的特点。马克思指出说,性别与年龄的区别以及各种因季节的变动而变动的自然条件,决定着家族中的分工和家族各个人的劳动时间。而问题正在劳动时间,就是说,个人的劳动消耗是用时间衡量并以时间相互比较的,因而使所有各种劳动具有特殊的社会性质:“……个人劳动力,在这里,自始就是当作家族总劳动力器官来发生作用。”[ 同上。]

由此可见,自然经济的这两种经济现象虽然彼此相联,但有着深刻的不同点。随着封建生产方式的发展,它们的命运会有不同的变化。上述自然经济的第一种表现(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的自然形式)在封建制度下是可能全部消失的。但第二种表现(农户内部经济关系的自然形式)在封建制度下非但不能消失,而且具有绝对的性质。

总的说,即便在货币地租占完全统治地位的条件下,封建经济依然是自然经济,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经济的大部分产品始终未拿到市场上出售。马克思在分析货币地租时也正是把总生产物中的下面两个部分对立起来:(一)“要转化为货币”的产品(即货币地租);(二)总生产物中“一方面必须再当作再生产资料,另一方面必须当作直接生活资料的”那部分产品[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版,第1040页。]。这第二部分产品,即必要产品,通常不一定需要转化为货币。由此可见,不管剩余产品怎样完整地转化为货币,不管波涛澎湃的商品货币生活怎样涌入别的领域,两个最重要的经济生活领域——生产消费(再生产)和占人口绝大部分的农村生产者的个人消费——始终处在自然经济的范围以内。

政治经济学在谈到自然经济是封建经济的特征时,不是表明绝对不存在商品经济,不是表明完全没有商品流通。它不过表明,在封建制度下,“生产物到商品的转化过程,从而,人的商品生产者资格,只起着次要作用。……”[ 同上书,第1卷,第62—63页。]马克思说,“……尽管生产物的最大部分还是直接为生产者自己的需要,不变成商品,”[ 同上书,第1卷,第179页]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仍然能够存在。我们已正确指出,只要不是社会生产过程的全部、而只是其一小部分受交换价值的支配,那末,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就是自然经济。

换句话说,马克思主义所理解的“自然经济”决不排斥“商品货币经济”的存在,而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是否认这点的。不管市场上有多少封建地产的产品出售,这种产品不会重新变成为生产的要素,而是被用去满足地主的个人消费,因此,新的经济周期必须在过去储备的实物和现有的农民劳动力的基础上重新开始。而且,大地产和市场的联系越密切,地主就越乐意巩固其领地的自然经济基础,也就是说,地主就会断然拒绝将带有货币形式的剩余产品“用做”经营的条件,就会力求用另一部分产品、即不具货币形式的产品来不断创造这种满足其个人需要的条件。

自然经济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而是上面所说的基本封建生产关系的必然后果,是从这种生产关系中产生出来的。

如上所述,封建制度下的“必要劳动”这一范畴的特点事实上是从生产资料封建所有制形式中、从各不同阶级的地位和它们的相互关系中产生的,这种特点也包括有农民经济的再生产。由此可见,基本封建生产关系决定了“必要劳动”的特点。而这个特点的本身又决定了下一事实,即:封建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农民经济——的再生产,不论在封建制度发展的任何阶段上,大致都带有自然经济的性质。同时,社会中的商品货币关系可能有相当的发展,但和再生产的过程却很少有关,因为在这种场合,或是封建主将剥削农民的剩余产品变成货币,用来扩大自己的消费,或是农民将其剩余产品变成货币(应当说,主要是将剩余产品变成货币,因为农民被迫用货币交给封建主以及封建国家和王室以贡赋)。

可见,商品生产是能够为封建制度服务的,不过它很少与再生产过程有关,而且,就象在封建主义的早期阶段上一样,这种再生产的过程带有原先的自然经济的性质。

封建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区别不在于封建经济中的产品不具有商品形式、不表现为价值。不是的。在封建社会中,价值规律也发生作用,一部分产品也具有商品形式。但在封建社会中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并不表现为剩余价值。

剩余价值规律在封建经济中是不发生作用的,因为封建经济不是建立在剥削雇佣劳动的基础上的。封建社会中的剥削对象,不是失掉生产资料的无产者,而是拥有个人经济的农民。所以,只要封建生产关系发生效力,商品生产在客观上就会受到限制,就是说,再生产必然会具有(基本上具有)自然经济的性质(这种现象在地主经济中不是常常可以见到,但在农民经济中几乎随时甚而经常可以看到,除非个别狭窄的专业化农业部门)。

从前有过一个时候,波格丹诺夫把商品经济同资本主义经济混为一谈。而巴克罗夫斯基及其臭名远扬的商业资本主义论调事实上正是步了波格丹诺夫的后尘。“商业资本主义”这个在我国历史学和经济学中流行一时的概念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它是说商业本身已包括了资本主义,小商业还不是资本主义,而大商业就已是资本主义了。这里并没有指出任何质的界限,也就是说,只是指出了小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之间在量上的区别。而事实上它们之间在质上是有极其深刻的界限的。列宁在自己的经济著作中曾屡次强调指出这两种现象之间、即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之间在质上的根本区别。比如,在《论所谓市场问题》一书中列宁就写道:“……在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中有两个重要关键:(1)直接生产者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2)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 《列宁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版,第77页。]可见,列宁说的是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并将这两个范畴彼此对立起来。同样,在《俄国资本主义底发展》一书中,列宁也贯彻了这个观点。

商品生产能够在封建时期为资本主义准备好哪些条件呢?能够准备好这些条件:工场手工业产生所必需的劳动分工的水平(反映生产力的水平);工场手工业所必需的销售市场,即全部社会经济的某种程度的商品性;资本主义生产赖以进行的一定量的货币积累即资本。

商品生产本身不能够为资本主义准备好哪些条件呢?它不能为资本主义准备的条件有: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即不是以个人劳动而是以剥削别人劳动为基础并攫取别人劳动果实的所有制;资本家可以买到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盘剥的、做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售的劳动力;国内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的制度。不具备这些条件,就不会产生资本主义,而这些条件并不一定是从商品生产规律、从价值规律中产生的。在相反的情况下,若存在有这种必然性,它就会在存在有商品生产的一切社会形态下,从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发生作用。而事实上,既然社会中不具有这些条件,商品生产无论怎样也不能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反之,如果社会中已经具备或者还未完全消除这些条件,那末,商品生产就会自发地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如列宁在谈到我国革命后的情况(当时这些条件大量存在)时那样,那时,小商品生产是会经常地、每时每刻地、自发地、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的。必须弄清楚,列宁的这段话不是指所有时期而言,而是对一定的社会条件说的,即针对资本主义在我国已被击破,但还未被消灭净尽说的。而在这种条件下,商品生产必然会重新产生资本主义因素。

另一方面,只有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商品生产才获得漫无限制的发展而包罗一切。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价值规律的作用受到一定的经济条件的限制,首先是受到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的作用等等的限制。而这正是表明,消除和取消这种限制并不取决于价值规律。在封建经济中,价值规律的作用也受到限制,但它受到的完全是另一些经济条件的限制,这些经济条件是:生产资料封建所有制以及由它产生的、预先决定着交换性质和再生产性质的生产关系。但即使在封建社会里,消除和取消这种限制也并不取决于价值规律。如果断定说,既然商品生产是在封建社会内部发展起来的,因而总归要导致资本主义的产生,这就无异于陷入这样一种荒唐的境地:仿佛价值规律消除和取消了限制其作用的那种占统治地位的封建生产关系。

没有这样一种经济规律,根据它就可以使商品流通随着生产力的增长而在历史上必然成长起来。相反,商品流通在历史上是时起时落的,因为基本生产关系的类型常发生变化。只有分析了这些具体的生产关系才能弄清楚:为什么自然经济在原始公社制度时占统治地位,在奴隶占有制度下开始让位给商品货币经济,在封建制度下(特别是其早期阶段)又再度兴盛起来,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则完全消逝。在奴隶占有制生产方式下,总的说,经济带有商品性质的程度比在封建生产方式下要大得多。这是和基本生产阶级所处的地位有关的。奴隶主完全占有奴隶,他们大宗地买卖奴隶,所以仅就购买奴隶这点而言,任何巨大的奴隶占有制经济都不能离开和市场的联系;而封建主是不完全占有农奴的,他们买卖农奴的现象较比少些,农民家庭有自己的份地和个人经济,他们消耗的全部生产资料都是自己生产的实物。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直接生产者成了出卖劳动力的人,经济的商品率便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下面我们再转回来看看马克思就这个问题发表的论点。

苏维埃科学看到了商品生产及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这一问题在研究方法上和政治上的巨大意义,于是开展了反对在这个问题上所犯的错误的斗争,而这种错误就在于从前有很多历史学家的著作“把商品生产看做是资产阶级关系的开始”[ 请参阅潘克拉托娃:《论商品生产在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的过渡时期中的作用》,载苏联《历史问题》杂志,1953年第9期,第65页。]。这种反对用“交换观念”解释资本主义产生的斗争着重地指出:在历史舞台上没有出现雇佣工人阶级以前是没有资本主义的,至于商品生产以及价值规律、“货币经济”等等,是只能为现行的经济制度服务,而不会导向资本主义的,甚而不会提出象资本主义生产或工业资本主义利润等这样的问题。在资本主义以前的诸社会形态中,商品生产既不是资本主义的“萌芽”和“胚胎”,也不意味着有产生资本主义的“趋势”和“酵母”。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根本无关。

如果实际上存在有一种规律,表明商品生产在任何条件下都必然导致资本主义,表明要是有商品生产就必然有资本主义生产,那末,不管我们愿意或不愿意,这个规律终究会做为一种客观规律也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发生作用,因为我国也存在有商品生产。但实践证明,这种规律是不存在的。商品生产在我国并没有产生资本主义。

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4章(《货币变为资本》)中所说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显明区分,货币诸不同职能的发展,——这一切并不意味着资本主义,也没有引导到资本主义。只要商品流通有少许发展,所有这些经济形式就能够形成。

同时,马克思在《资本论》的另个地方嘲笑了“象摩姆孙先生”那样的人,这种人在每一个货币经济内都发现已经有了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 参阅《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版,第1027页。]。马克思在这里批评了资产阶级的著名古代史学家摩姆孙,批评了他的罗马史一书。摩姆孙是一个庸俗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他硬说古罗马的经济关系是资本主义关系,所持的根据就是他发现了那里有商品生产和货币经济。马克思驳斥了这种反历史的观点。古代奴隶占有制社会确实存在有商品生产,但这决不是说它就是资本主义生产,也决不是说它注定要引导到资本主义。同样,在封建社会里,商品生产的发展、市场联系、商品货币联系的增长,也不可能而且也决不会自然而然地导致资本主义的产生。这是封建商品生产,是封建市场联系。

列宁在《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一书中特别强调指出,必须将资本主义以前的货币地租同资本主义地租严格区分开来。列宁在书中举了几个例子,说明在19世纪末叶俄国的条件下还存在有封建货币地租(交给地主的代役租,一部分交给国家的赋税,有时是农民地租,而这种地租之高,超过了农民本身微小的必要产品)[ 参阅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人民出版社版,第149页注。]。但列宁在这里主要说明的是在商品生产转变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面已经具备了一切必要的条件。列宁在其《非批判的批判》一文中批判了斯克渥尔左夫的观点,在斯克渥尔左夫看来,俄国农民经济的商品率决不是证明资本主义的发展,决不是证明农民必须将其一部分产品换成货币,即卖掉一部分产品来交纳税赋。列宁指出说,斯克渥尔左夫把不同的历史时期混淆在一起了。列宁写道:曾经有过一个时候租税是“交换发展的重要因素”,而现在,虽然“改革以前时期的传统”还沉重地折磨着农民,但已是别的因素决定商品经济的发展了,因此货币税赋的作用已远远落在后面,这点从农民的税赋支出在农民经济全部货币支出额中所占的比重就能清楚地看到[ 参阅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人民出版社版,第567页。]。

在封建地租的头两种形式——工役和实物地租——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商品流通一般是没有多大发展的。它带有不经常的和某种程度的偶然性质,虽然封建主义历史上还不曾有过根本没有商品流通的时期:某种程度的国际贸易关系一直没有间断过;为了购买外国商人的商品,封建君王以及大封建领主和封建僧侣就需要货币,而货币只有从他们的下属那里才能拿到。所以,我们在中世纪的全部历史时期中都可以看到这种或那种的货币捐税,即货币地租的“附加物”。货币地租占统治地位的时期基本上可以叫做这样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里,商品生产是为封建制度服务的,而封建生产关系则表现为商品货币形式,即是说,全部剩余产品的绝大部分都以货币的形式被封建主、国家、王室攫为己有,因而这部分产品必然被卖掉,而从实物形式转化成为货币形式。

农民的劳动产品转化成为货币形式大致有两条道路。在一种情况下农奴主是出售者,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农民是出售者。单单从农奴主在市场上出售产品、即地主经济商品化这一事实不能断定这种经济已出现了资本主义因素,因为在这个领地上以及在其周围的经济领域内基本的生产关系仍然是原先的纯封建的生产关系。但是也不能不承认这种经济是商品生产,因为它的基础是封建农奴制关系。这就是封建农奴制的商品生产。

但是,在封建社会中,商品生产的主要发展道路,并不是大经济的发展,而是小经济的发展,是农民经济商品率的增长,是城市手工业经济的增长,是手工业经济日益多种化,是手工业经济和农民经济之间商品流通的发展。在封建时代的大部分时间内,城市商品生产是全部封建生产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封建制度下,我们可以区分:1、完全的商品经济,即当时全部产品都做为商品而生产(比如,许多手工业者根本不消费自己生产的产品,如工具之类,并从市场上购得所需的全部消费品);2、不完全的商品生产(绝大部分的农民,除专门从事某一种农业技术作物的农民以外;出卖一部分产品和消费农民的一部分劳动产品的地主;象面包烘焙工一类的手工业者,当然,这种人是不到市场上购买面包的)。但这种区分并无很大意义,因为在封建经济制度下商品生产规律的作用在任何场合都是受到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