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治日报》报道了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引发舆论关注。此案中,男女双方相识不到十个月就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两人仍住在各自父母家中(男方家十多年前拆迁,有一套时价近千万元的安置房,登记在父母与他三人名下),并未共同生活。
婚后不久,女方以自己前一段婚姻的女儿需要上学为由,要求将户口迁入男方家中,并提出最好能在男方房产里占有份额。男方于是说服父母将房产过户给自己,并在四天之后瞒着父母将这套房产99%的份额登记到女方名下。
又过了近半年,双方在外租房正式共同生活,但仅六个月后便分居。在分居之后三个月,女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一年之后,女方再次起诉,男方最终同意离婚。双方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不到半年,女方就拿出“99%产权份额”的房产证,要求分割房产,“一分都不能少”。
长宁区法院合议庭综合考虑了房屋来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公平合理性与双方过错等因素,并未支持女方拿走房产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