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固然氣人!但小心「這舉動」 恐讓你債沒討成先吃牢飯
債主注意,討債前請先修法學課!陸姓男子不滿楊姓友人欠錢不還,竟將楊男手持本票、借據的照片製成「尋人海報」貼滿楊男位於桃園區的住處附近,想藉此逼楊男出面,只將楊的眼部塗黑,姓名、電話及住址卻大公開挨告,桃園地檢署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同行宋姓友人遭通緝。
起訴指出,18歲新北市陸姓男子與宋姓友人,雙方因與桃園楊姓男子三人之間有9萬元借貸糾紛,眼看對方不還錢,他倆只好自己想辦法討債,2025年5月15日之前,陸男與宋男聯手,將楊男當初向他倆借錢時,手持本票與借據所拍的照片,印成一張張標註「急尋」、「看到此人請打電話」的討債海報,雖然海報上,象徵性地把楊男眼睛部位塗黑,代表打馬賽克,不過本票上楊男的姓名、住址與手機號碼通通「全都露」。
檢警調查,陸、宋二男去年5月15日當晚近9時,南下桃園循地址找到楊男家,卻未獲理會,於是將這份討債海報,分別張貼於楊男桃園區住家巷口及附近的公布欄、牆面、電線桿,甚至連住戶的信箱上,這種大張旗鼓的「尋人啟事」,不但沒讓欠債的楊男乖乖還錢,反而讓楊男氣得直接報警處理。
偵查時,陸男辯稱「一切都是為了討債」,但檢察官認為,這種非法處理、利用他人個資行為,已嚴重損害楊男的隱私權;雖然楊男另還告加重誹謗罪,由於海報內容講的「欠錢」是事實,海報的照片楊男也承認因借錢才會拍照存證,因此海報未涉及造謠不予起訴,至於陸男未經同意將楊男敏感個資張貼於公共場所,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檢方將陸與在逃的宋同列共同正犯,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雖然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討債方式若採「公開照片、姓名、住址」,就已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意圖損害他人利益而違反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等規定,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為了9萬塊讓自己背上刑事前科,甚至面臨百萬罰金,這筆帳怎麼算都不划算。
新北陸男夥同宋男去年5月間找桃園楊男討債,將楊男手持本票、借據的照片印成海報貼在楊家附近挨告,桃園地檢署將陸男及在逃宋男依違反個資法起訴。張貼討債海報示意圖,圖中資料與本案無關。記者劉星君/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