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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裝手提袋偷拍女高中生裙底 盜攝狼賠50萬和解獲輕判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圖/本報資料照
高雄市一名朱姓男子將手機藏於挖孔的手提袋中,在藥妝店內偷拍女高中生裙底,一審被判刑3年8月,案經上訴,二審法官考量他已以50萬元與女高中生達成和解,因此改判有期徒刑1年4月,並宣告緩刑3年。
判決書指出,2023年10月31日晚間,朱姓男子在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上一家藥妝店,見一名身穿高雄某高中制服及短裙的未滿18歲女學生正在選購物品,竟將手機開啟錄影模式,藏在預先挖有孔洞的手提袋內。
朱男趁女學生不注意,從其裙底正下方低角度,偷拍大腿內側及內褲等私密影像,返家後將檔案存入硬碟,案經警方獲報追查,警方於隔年1月持搜索票至朱男住處查扣犯案用手機、手提袋及硬碟。
一審時,高雄地院法官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判處他有期徒刑3年8月。
朱男不服,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二審合議庭法官認為,朱男是對不知情的少女進行「偷拍」,被害人從頭到尾都不知情,所以客觀上沒有壓抑女學生自由、違反意願,因此改以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判決。
高雄高分院審酌,朱男為滿足私慾偷拍少女隱私,極不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影響被害人身心發展,但考量其無前科、犯後坦承犯行,且於審理期間已與被害人以50萬元調解成立並全數給付完畢,顯有悔悟之心,因此最終改判有期徒刑1年4月,宣告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須向指定機構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以及接受2場法治教育。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