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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山公司擅將攝影師照片上架盈利 侵著作權遭判拘役
高雄地方法院。圖/本報資料照
高雄市一家登山公司被控未經登山攝影師同意,擅自將攝影師拍攝的雪山美景照片上架至NFT交易平台販售,登山公司負責人雖在法庭上辯稱曾贊助部分登山費用,主張雙方「共享版權」,但法官不予採信,仍認定觸犯著作權法,判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
判決書指出,莊姓登山攝影師於2021年間參與雪山登山行程,並沿途拍攝風景照,登山公司蘇姓負責人明知該攝影著作財產權屬莊男所有,卻於2022年1月間,私自將照片下載後,公開上架至NFT銷售網站對外販賣。
莊男事後在朋友的社群動態上,驚見自己的作品竟被作為登山公司的宣傳與銷售標的,憤而私訊蘇男對質並提告。
蘇男矢口否認侵權,並主張因公司看重莊男的攝影專業而邀請其隨行,並支付了大部分旅費,莊男僅負擔少部分個人開銷,雙方應屬合作關係,故公司依法應「共享」著作財產權。
然而,高雄地院法官認為,雙方並非雇傭關係,版權歸創作者,雙方既承認僅為互惠合作關係且未簽署版權轉讓或共有契約,登山公司方面就不能僅憑曾支付部分團費就認定擁有版權。
法官也以雙方對話紀錄為證,發現蘇男在遭莊男質疑時,多次回覆「很抱歉惹這麼大禍」、「你的照片我不敢動了」、「願意支付6萬元作為賠償」等語,質疑若蘇男真自認擁有版權,面對指控時豈會隻字不提並連番道歉,顯見其明知未獲授權,蘇男雖在事發後將照片自NFT平台下架且未實際獲利,但侵權已造成。
蘇男還將照片用於臉書及IG粉絲專頁宣傳,並因此遭起訴,法官認為雙方事前確實有互惠宣傳的默契,蘇男事後是因為未標註攝影師姓名引發莊男不快,才將照片下架,因此不能認定其在粉專發文的部分有侵權的犯罪故意。
高雄地院最終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法對蘇男及登山公司分別處拘役50天,以及罰金4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高雄地方法院。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