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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男騎機車超速26公里 撞上違規迴轉騎士釀一死 二審免關
苗栗縣宋姓男子騎機車超速,撞上違規迴轉的機車騎士釀一死,二審判宋緩刑。圖/本報資料照
苗栗縣宋姓男子在前年底時在大湖鄉台3線騎機車,在內側車道超速26公里,當時李姓機車騎士在外側車道,沒注意到後方宋男,李打方向燈後,隨即欲從外側車道切向內側車道迴轉,宋反應不及撞上,釀李男傷重不治,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判宋7月徒刑,上訴二審後,宋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獲得緩刑3年,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宋姓男子在2024年11月10日上午8時許,騎機車沿苗栗縣大湖鄉台3線汶水加油站前路段行駛,該路段速限為每小時60公里,宋男以時速約86.4公里,超速行駛在內側車道。
當時李姓男子騎機車同向行駛在外側車道,李男在一顯示方向燈後,疏於注意內側車道的宋男機車,隨即從外側車道切內側車道欲迴轉,雙方發生碰撞,李男因呼吸衰竭合併敗血性休克不治身亡。
一審審認,依據車禍事故鑑定意見書,李男未依規定讓直行車先行而貿然左迴轉,是車禍的「肇事主因」,宋男超速且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宋男在車禍發生後留在現場,向到場處理的員警自首坦承肇事。
不過宋男駕駛的機車未投保強制險,死者家屬先由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獲賠200餘萬元。
一審審酌,雙方未達成和解或任何賠償,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宋男有期徒刑7月。
宋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審理期間,宋男已被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今年4月已全數匯款賠償,因此宣告緩刑3年,仍可上訴。
苗栗縣宋姓男子騎機車超速,撞上違規迴轉的機車騎士釀一死,二審判宋緩刑。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