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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助理當小三!電子公司老董遭控搭車「手放胸部」 元配氣炸提告求償
示意圖/AI生成
一名電子公司董座被元配指控與女助理搞婚外情,兩人互相勾手、拍臀部等,女助理騎機車載董座時,他還將手放在女方腰間和胸部,元配提告向女助理請求賠償50萬元,一審判賠5萬元;案件上訴,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元配主張,她婚後在家扶養子女,作為丈夫的後盾,未料丈夫和女助理時常利用上、下班前後時間獨處幽會,丈夫手機中更發現女助理的照片;丈夫和女助理前年行走於街頭,時而伸手搭載女方肩膀、碰觸腰間,女助理也會勾住丈夫手臂、拍打臀部等。
元配指出,女助理騎車搭載丈夫時,丈夫將手放在女方腰間及胸部,購買飲料時丈夫不避諱在大庭廣眾下碰觸女助理臀部,以身軀、下體緊貼對方的背、臀,提告要求女助理賠償50萬元精神慰撫金。
女助理反駁,她的工作需要協助老闆處理公司大小事務,陪同老闆也僅限於上班、加班時間,或是有第三人在場,平時與老闆除了公事外,甚少談及一般私事,至多僅禮貌上關心,沒有任何逾越分際的行為。
女助理認為元配提出的只是「一瞬間」或是借位的照片,是徵信社慣用手法,實際上並沒有碰觸,且元配提出的畫面也沒有十指緊扣、擁抱、摟腰、親吻,甚至倚頭也沒有,更沒有進出飯店、摩鐵,也無談情說愛對話,無法證明兩人有不正常往來。
一審認為從相關畫面無法認定董座有將手放在女方胸部,但堪認女助理有和董座牽手、碰觸腰臀等親密行為,審酌後判女助理應賠償5萬元。元配和女助理皆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元配認為一審判決5萬元,金額過低;女助理則強調她和老闆沒有任何私下往來,有一同行走在路上或共乘機車,也是因董座服用藥物、行走不穩,她才出手幫忙。台北地院合議庭二審認為一審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而確定。
示意圖/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