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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90萬販售清潔隊員職位 監院彈劾屏東竹田鄉長並送懲戒

来源:联合报 | 发布时间:2026-04-16 19:50
屏東縣竹田鄉前鄉長吳振中。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屏東縣竹田鄉前鄉長吳振中利用擔任鄉長期間收受賄賂販售清潔隊員職位,監察院表示,被彈劾人吳振中為安排清潔隊員職缺,而收受90萬元賄賂,還威逼下屬製作不實考核結果以解僱時任4名清潔隊員,均核有違失,情節重大,因此通過彈劾案,全案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吳振中因謝姓婦人為幫女婿爭取竹田鄉清潔隊員職缺,向其收取90萬元賄賂,屏東地方法院判決出爐,吳振中犯貪汙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縣府將依法停職並派任代理鄉長。

監察院表示,整起事件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判決,其犯貪汙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嚴重敗壞官箴,並腐蝕國民對於公務不可收買性及廉潔性之信賴,核有重大違失,情節重大。監察院於115年4月9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田秋堇所提彈劾案。

彈劾案文補充,吳振中除賣官牟利外,竟基於騰挪職缺以安排特定人選之意圖,於剛當選後即仗恃鄉長身分影響機關人事決定,數度指示時任清潔隊長設法解僱4名尚在試用期間之清潔隊員,迫使清潔隊長捏造不實考核理由並據以終止勞動契約;經屏東地院認定屬權利濫用而不生效力,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彈劾案文批評,吳振中此舉已構成權利濫用,不僅違反勞基法保障勞工權益之意旨,更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工作權,戕害損及公務體系運作之公正與中立性,惡性顯屬重大。綜合吳振中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規定,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予以懲戒之必要,爰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