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家!我市创新出台“扫码入企”负面清单,规范涉企执法行为
转自:濮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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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濮阳市司法局、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创新工作举措,联合印发《濮阳市“扫码入企”工作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自3月1日起实施。围绕“扫码入企”全过程管理,明确列出20项禁止性行为,为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划出“硬杠杠”,为企业生产经营营造更加透明、公平、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濮阳市系全省首家出台《负面清单》的地市,也是贯彻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全省“扫码入企”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旨在通过数字化手段强化执法监督,杜绝随意检查、重复检查、无备案检查等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升执法质效。
《负面清单》共20条,涵盖入企扫码、任务报备、人员资格、行为规范、结果反馈、企业评价等多个环节,全面覆盖涉企执法全过程,条条直击执法痛点,件件回应企业关切。濮阳市将结合平台数据和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评估,动态调整完善清单内容,推动“扫码入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濮阳市“扫码入企”工作负面清单
(试 行)
1.不扫码登记强行入企。入企开展行政检查、调研走访等活动时,拒绝或逃避扫描企业“豫企码”进行登记。
2.不出示、不验证任务码。入企人员未主动向企业出示本次检查的“任务码”供企业验证。
3.无计划、无备案擅自入企检查。未通过“河南省营商环境扫码入企监测管理平台”提前报备检查计划并生成绿码任务,擅自进入企业开展行政检查。
4.临时检查未按时补录。因紧急情况持黄码入企检查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补录行政检查任务信息、说明补录理由、上传佐证材料。
5.持“红码”违规入企。系统生成红色任务码后,未经企业同意仍坚持进入企业开展检查。
6.检查事项与报备不符。实际检查内容超出平台报备的检查事项范围,或擅自增加未经报备的检查项目。
7.扫码后未执行报备任务进行无关活动。成功扫码入企后,实际执行的活动内容与平台报备的检查、调研等任务无关,利用合法扫码身份从事非报备事项。
8.执法人员资格不符。入企检查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或未取得有效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9.擅自扩大扫码人员范围或权限。在平台报备的执法人员之外,擅自带领或允许无关联、未报备的其他人员一同进入企业,并以其名义规避扫码。
10.一人执法。实施入企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少于两人。
11.以非检查名义变相实施检查。以调研、走访、服务、宣传等名义入企,实际开展行政检查活动,规避扫码备案程序。
12.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无正当理由进行多次、多部门重复检查,增加企业负担。
13.不履行告知义务。检查过程中,未按照要求实施节点告知并录入“扫码入企”监测管理平台。
14.检查过程不文明、不规范。在执法检查中存在简单粗暴、语言不当、行为失范等不文明行为。
15.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检查活动时间点不合理、超时滞留长时间占用企业资源,或采取不当方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16.检查结果不及时反馈与上传。检查结束后,未按规定时限将检查结果上传平台,或未向企业反馈检查结论。
17.拒绝、阻挠企业监督评价。阻止或变相阻止企业通过“豫企码”小程序对本次检查进行评价或投诉举报,以明示或暗示方式诱导、要求甚至胁迫企业在扫码评价环节作出“满意”等不实评价,干扰监督数据真实性。
18.对企业评价打击报复。因企业作出不满意评价或投诉举报,对企业实施刁难、报复性检查或其他不公正对待。
19.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与隐私。在扫码入企及后续处理过程中,非法获取、泄露或不当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
20.县(区)层面擅自增设扫码前置条件。各县(区)、各执法部门不得在省级统一平台和规则之外,自行增设企业赋码或执法检查的前置审批、备案等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