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晨載小朋友上學被追撞 他無肇責離去被判刑...行政再罰6千吊銷駕照
李姓男子清晨騎車載小朋友上學,旁邊2女機車追撞,波及撞到他的機車;他見小朋友無事,將機車扶正就直接離去,行車事故鑑定會認定他沒有肇事因素。結果李被依肇事逃逸罪判刑3月、緩刑2年確定,交通局再裁罰6千元、吊銷駕照,他不服提告也遭法院駁回。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姓男子2023年5月4日清晨7時許,騎乘機車載一名小孩,行經台南市東區中華東路三段與崇明路口,與許姓女子騎乘的微型電動二輪車、黃姓女子騎乘的機車發生碰撞;許女、黃女均倒地受傷,當時是許女先碰撞黃女,黃女再波及碰撞李的機車。
李將機車拉正後,見小朋友沒事,直接離開,轄區第一警分局認為李有「肇事致人受傷逃逸」違規事實,舉發並移送台南市交通局;李2024年2月被台南地院依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判刑3月、宣告緩刑2年確定。交通局去年8月再裁罰李6千元罰鍰、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照。
李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指出「許女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保持安全距離,為肇事主因;黃女左偏行駛未注意後方來車,為肇事次因;李無肇事因素」,請求撤銷處分。
交通局主張,當時車禍發生後,李沒有做任何處置即離開現場,警方接獲報案,查出李的身分,李才承認是事故中的駕駛人;李明知有人車倒地,竟仍基於肇事逃逸不確定故意,未停留處理或留下個人聯絡方式,即駕車離開現場逃逸,顯已該當「逃逸」處罰要件。
交通局指出,李駛離破壞事故現場跡證,未依規定通知及等待警察機關人員到場處理即逕行離去,無從解免其行為已構成違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處罰前提要件;李不得自行覺得事故與自己無關,即得反推本案不構成事故處理辦法規範所定義肇事逃逸,並得據以主張免罰。
法院當庭勘驗路口監視器影像,當時李姓男子、許姓女子、黃姓女子機車原本都在路口停等機車,李的前座搭載一名小朋友,綠燈起步前行時,李與黃女並行,許女從後追撞黃女機車後倒地,黃女受撞擊後機車又撞上李的機車;李當時向左傾倒,隨即將機車拉正。
法院指出,李當時有回頭查看2女機車,隨即逕行離去,顯然明知騎車時有碰撞肇事交通事故發生,亦可知悉2名女騎士四肢因受碰撞力道或跌落地面等受力狀況,會產生相關擦挫傷勢,卻仍逕行離去,難謂李無意圖規避法定義務而逃離現場主觀上故意。
法院審酌,道交條例課予駕駛人肇事後,無論肇事責任誰屬,均有義務停留肇事現場,以維己身及對造權益,釐清肇事責任,防止損害範圍擴大;李所提無肇事因素、就車禍並無過失,不能作為肇事後逕行離去正當理由,訴請撤銷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李姓男子清晨騎車載小朋友上學,旁邊2女機車追撞,波及撞到他的機車,他直接離去,遭判刑再遭裁罰6千元、吊銷駕照。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