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猎售卖黑水鸡形成交易链,18人获刑判赔200余万元
转自:扬子晚报
鸟类是生态系统的灵动音符,也是衡量生态文明的鲜活标尺。4月21日,2026年江苏省暨南京市“爱鸟周”活动现场仪式在南京举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与江苏省林业局联合发布一批护鸟类野生动物典型案例,引导社会公众进一步增强鸟类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黑水鸡是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在王某、唐某某等18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对黑水鸡“捕、收、运、销”交易链条所涉及的18人进行全方位刑事追责打击,并诉请违法行为人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00余万元,获得法院判决支持。同时,检察机关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规范邮政寄递行为,切断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运输途径。
画眉鸟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在蔡某、陈某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依托专家论证以及证据补强,依法追加认定出售事实;通过提起公诉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索赔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1.5万元。同时,本地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寄递安全监管问题,通过向外地检察机关移送线索、向本地行业主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方式,推动问题整改,实现“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社会治理”融合履职。
禾花雀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在某市、县检察院督促保护迁徙鸟类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市、县检察院一体履职,针对禾花雀迁徙过境时外来人员租住民房、非法猎捕以及寄递出售问题,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职能部门加强监管。办案中,检察机关还推动电商平台下架非法猎捕工具,与迁徙通道上异地检察机关健全协作机制,延伸监督触角,凝聚保护合力。
在督促整治农户防鸟网伤害鸟类野生动物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针对农业生产使用不合规防鸟网、造成鸟类野生动物伤害问题,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通过推动出台地方性防鸟网使用指南、探索动物致害补偿政策落地,促进长效治理。
在督促保护野生鸟类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针对风力发电设施影响湿地周边野生鸟类的问题,推动职能部门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野生鸟类保护工作要求,建设野生鸟类观测站、候鸟救助救护站,促进绿色能源产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