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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代理教師在小學男女共用廁所 手機偷拍女童如廁 二審判6月
台中市林姓男子2023年擔任國小代理教師時,涉在廁所內偷拍女童,二審判刑6月。示意圖/ingimage
台中市林姓男子在2023年擔任某國小代理教師,同年9月間,林在該校男女共用的友善廁所如廁時,發現一名女童進入廁所,林男持手機從廁所隔板下方偷拍,女童發現後趕緊跑出廁所,呼叫同學,校方透過監視器追查,發現是林男涉案,一審判林4年2月,二審以適用法條有誤,加上林男已與被害女童達成和解,改判6月。
檢警調查,林姓男子具碩士學歷,2023年9月間擔任某國小代理教師,明知該校學生多為12歲以下兒童,但仍在同年9月間,在學校男女共用的性別友善廁所如廁時,聽到女童正在隔壁廁所如廁。
林男即持手機,從其廁所隔板下方約4公分之縫隙,將手機鏡頭伸到女童如廁的廁間,要偷拍女童如廁狀況,女童發現林男犯行後,嚇得趕緊穿上褲子,找廁所外的同學求助,向導師反映。
林男發現犯行露餡後,趕緊離開廁所,校方透過監視器畫面,查出是林男涉案,全案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送辦。
台中地院審理時,林男否認犯行,辯稱當時要脫褲子時,要拿手機完遊戲,過程中印章掉到地上,要拿手機去撿印章,沒有要拍攝女童上廁所。
一審不予採信,認定林男是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的方式犯行,依兒少性剝削條例的第36條第3項,判刑4年2月,林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
二審審酌,林男已坦認犯行,與女童達成和解,另外一審適用法條有誤,應以兒少性剝削條例的第36條第1項論罪,撤銷一審判決,改判6月徒刑,仍可上訴。
台中市林姓男子2023年擔任國小代理教師時,涉在廁所內偷拍女童,二審判刑6月。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