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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傷斑馬線行人辯對方突然衝出來煞不住 法官判有罪:近路口應先減速
周女騎機車通過無號誌的T字路口時,撞傷走在斑馬線上的行人。基隆地院法官審理後,依過失傷害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全案可上訴。圖/翻攝自GoogleMap
周姓女子騎機車通過無號誌的T字路口時,撞傷走在斑馬線上的行人。周女辯稱傷者突然衝出來,她已盡力煞車仍撞上。法官指周女行近斑馬線未減速違規,兼衡自首,犯後否認有過失,依過失傷害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
判決指出,周女2024年10月12日晚上7時42分,騎機車沿安樂區基金一路349巷東往西方向行駛,經過與379巷交叉形成口的T字無號誌路口時,撞上走斑馬線穿越349巷的行人,造成行人頭部外傷、顱內出血、頸椎挫傷、臉部挫傷,由消防人員送醫治療後脫險。
基隆地檢署檢察偵查時,周女辯稱,當時雨勢很大,對方過馬路時是看對向的車,衝出來時才看到她的機車。對方穿深灰色衣服,沒有穿雨衣,也沒有拿雨傘。她確實已經盡力在煞車,但是太突然了,才會撞上
檢方依據被撞的告訴人指訴內容、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照片等事證,認定周女涉犯過失傷害罪嫌,向基隆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行近未設號誌的斑馬線應減速慢行,遇行人穿越斑馬線時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周女疏忽而未注意,騎車穿越路口時肇事,駕駛行為有過失。
法官說,這起車禍經送請鑑定車輛行車事故肇事分析結果,也認定周女有過失。周女駕車有違規行為,對於行人安全帶來風險,並造成告訴人受傷,兩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認定周女犯過失傷害罪。
法官指出,周女在醫院向有偵查犯罪職權員警承認是肇事人,符合自首要件。審酌周女騎車行近斑馬線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導致告訴人受傷,且至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有所賠償,犯後否認有過失,判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周女騎機車通過無號誌的T字路口時,撞傷走在斑馬線上的行人。基隆地院法官審理後,依過失傷害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全案可上訴。圖/翻攝自Googl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