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爭取親權期間遭前妻提告對女兒強制猥褻 法院判父親無罪
台南市一名男子在與前妻協議離婚、爭取女兒親權期間,前妻帶著女兒對他報警提告,指控他拉著女兒的手撫摸下體,男子因此遭檢方依家暴強制猥褻罪提起公訴;男子矢口否認犯行,堅稱絕對沒有做,台南地院認定不排除前妻有誘導女兒之嫌,判決男子無罪。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該名男子2022年間與前妻分居,2024年12月間離婚,2人育有一名女兒(今年9歲);男子與前妻協議離婚期間,前妻帶著當時7歲的小女孩報警提告,指控男子在2024年7月間,利用幫女兒洗澡的機會,違反女兒意願,拉女兒的手撫摸其下體一次。
台南地檢署將男子依對未滿14歲之人為強制猥褻罪嫌提起公訴,男子在檢方偵訊、法院審理時,均堅決否認犯行。合議庭指出,男子與前妻分居後,女兒每隔兩周的周末前往父親住處會面共居,其餘時間與母親同住;前妻在2024年8月間用Line傳送「離婚協議書」給男子,並要求償還積欠的13萬元。
合議庭認為,前妻同年9月提起離婚訴訟,請求女兒的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由她單獨任之;雙方既有離婚及女兒親權歸屬等訴訟糾紛存在,前妻關於男子對待女兒方式,已具切身利害關係,相關不利男子等證述,自應予以更為嚴格檢視,方得採認定為犯罪事實,以免誣指他人。
依據前妻指控,「最後一次回去的那一周,爸爸他下面是露出來的,爸爸跟她說這是烏龜的頭」、「然後爸爸還抓她的手去摸,他說妹妹,這個是烏龜的頭,他抓妹妹的手去摸他那裡,妹妹不要,一直哭,然後爸爸才住手」,她得知後帶女兒去診所做心理諮商。
合議庭調閱診所病歷資料,診所函覆女童僅接受心理師心理諮商,未曾接受醫師診療,診所無醫療病歷,亦無診斷證明書;且女童諮商日期為2024年7月22日,不但時間早於前妻指控的7月26日至28日,當時也沒有提到父親強拉她的手撫弄下體,顯有重大瑕疵。
另,女童在偵查中證稱,爸爸抓著他尿尿的地方說那是烏龜的頭,叫她摸,她不想摸,父親就抓她的手去摸;在審理時則稱手寫文件2份是她寫的,因為爸爸有做。合議庭表示,依據男子提出與女兒相處的幸福生活點滴紀錄,若當時他在女兒罹患腸病毒時犯案,且僅有一次,實與常情有違。
至於前妻指控家裡有一隻烏龜的玩偶,女兒一直講「烏龜的頭」,外婆就問「爸爸教的嗎」,女兒說「對」,她們突然警覺並錄影起來;合議庭認定,相關舉動已難排除有誘導當時年僅7歲女童之嫌,且提出的女兒怕到睡不著診所診斷證明書,亦是早在案發日前已有相關症狀。
合議庭審酌,男子究竟對女兒是否有強制猥褻犯行,仍存有合理懷疑,尚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程度;檢察官所提出證據,尚不足為有罪的積極證明,其指出的證明方法,亦無從說服法院形成有罪心證,因此公訴所指犯行,判決無罪。
台南市一名男子在與前妻協議離婚、爭取女兒親權期間,前妻帶著女兒對他報警提告,指控他拉著女兒的手撫摸下體,法院判決男子無罪。本報資料照片